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(kǎoshìyuàn)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(guīzé)
一、考生应(yīng)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(gōngzuò)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(hé)生命安全。
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(ànguīdìng)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(de)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(děng)进行的必要检查。
考生入场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(sānjiǎobǎn)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(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,其他任何物品不准(bùzhǔn)带入(dàirù)考场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qìxiè)(如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。
考试无关(wúguān)用品(yòngpǐn)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(jiēshōu)和(hé)传送功能的设备等)、智能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。
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(fāsòng)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(kǎochǎng),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,均认定为考试(kǎoshì)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
三、考生入场(rùchǎng)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、有效(yǒuxiào)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(fàngzài)桌子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。
四、考生(kǎoshēng)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填(涂)姓名(xìngmíng)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信息,按要求粘贴条形码。凡漏贴条形码、漏填(lòutián)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(huòzhě)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结果的,责任由考生自负。
遇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,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(de)(de),延误(yánwù)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(bùdé)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
五、开考信号发出后,考生方可(fāngkě)开始答题。
六、开考(kāikǎo)15分钟后,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(dāng)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
七、考生应当(yīngdāng)在与题号相对应的(de)答题区域内答题,在试卷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(zuòdá)一律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(bǐ)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。
八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吸烟,不得喧哗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(huò)者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得传抄(chuánchāo)答案或者交换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(jiāng)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被(bèi)认定为雷同答卷的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(suǒyǒu)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(shēntǐ)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。
九、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(bùdé)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,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(shìjuàn)、答题卡、草稿纸后,经(jīng)同意(tóngyì)方可离开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,视为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(kǎoshìchéngjì)。
考生(kǎoshēng)交卷(jiāojuàn)后不得离开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(guīdìng)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,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、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。
十(shí)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,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(dátíkǎ)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。
十一、考生(kǎoshēng)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bànfǎ)》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。
十二、在本次考试中有(zhōngyǒu)组织作弊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(qìcái)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(tārén)或者(huòzhě)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(láiyuán):云南省招生考试院
云南日报-云新闻编辑:蔡飞(càifēi)
云南省招生考试院(kǎoshìyuàn)发布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(guīzé)
一、考生应(yīng)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(gōngzuò)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(hé)生命安全。
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(ànguīdìng)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(de)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(děng)进行的必要检查。
考生入场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(sānjiǎobǎn)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(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,其他任何物品不准(bùzhǔn)带入(dàirù)考场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qìxiè)(如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。
考试无关(wúguān)用品(yòngpǐn)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(jiēshōu)和(hé)传送功能的设备等)、智能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。
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(fāsòng)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(kǎochǎng),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,均认定为考试(kǎoshì)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
三、考生入场(rùchǎng)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、有效(yǒuxiào)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(fàngzài)桌子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。
四、考生(kǎoshēng)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填(涂)姓名(xìngmíng)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信息,按要求粘贴条形码。凡漏贴条形码、漏填(lòutián)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(huòzhě)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结果的,责任由考生自负。
遇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,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(de)(de),延误(yánwù)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(bùdé)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
五、开考信号发出后,考生方可(fāngkě)开始答题。
六、开考(kāikǎo)15分钟后,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(dāng)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
七、考生应当(yīngdāng)在与题号相对应的(de)答题区域内答题,在试卷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(zuòdá)一律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(bǐ)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。
八、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吸烟,不得喧哗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(huò)者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得传抄(chuánchāo)答案或者交换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(jiāng)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被(bèi)认定为雷同答卷的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(suǒyǒu)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(shēntǐ)出现异常情况,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。
九、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(bùdé)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,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(shìjuàn)、答题卡、草稿纸后,经(jīng)同意(tóngyì)方可离开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,视为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(kǎoshìchéngjì)。
考生(kǎoshēng)交卷(jiāojuàn)后不得离开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(guīdìng)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,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、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。
十(shí)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,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(dátíkǎ)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。
十一、考生(kǎoshēng)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bànfǎ)》严肃处理,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。
十二、在本次考试中有(zhōngyǒu)组织作弊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(qìcái)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(tārén)或者(huòzhě)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(láiyuán):云南省招生考试院
云南日报-云新闻编辑:蔡飞(càifēi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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